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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五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国立与樊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立,樊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五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杨国立。被执行人樊志华。本院在执行杨国立申请执行樊志华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执五字第6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