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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4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明元与朱卫忠、吴江市利虹橡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元,朱卫忠,吴江市利虹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4628号申请人王明元。委托代理人王惠,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喻强,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卫忠。被执行人吴江市利虹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民营经济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朱卫忠,执行董事。王明元与朱卫忠、吴江市利虹橡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朱卫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明元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二、被告吴江市利虹橡塑有限公司对被告朱卫忠履行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0元,由被告朱卫忠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朱卫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王明元。被告吴江市利虹橡塑有限公司对被告朱卫忠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明元于2014年12月8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88700元,执行费2928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苏州恒安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吴江市利虹橡塑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上述资产[包括一套PVC服装革制造机和一台涂层机,详见苏恒安信评报字(2015)009SZ号评估报告书]的价值为人民币76.39万元。2015年3月31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吴江市利虹橡塑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资产进行拍卖,拍卖保留价为76.39万元。通过此次网上拍卖,买受人王焕会以1230900元竞得上述资产。现买受人王焕会已支付全部款项至法院,并已取得拍卖资产的所有权。另查涉及被执行人为吴江市利虹橡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在本院有多件,故本院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参与分配方案,全体债权人全部到会,均同意以本金计算进行参与分配,并且一致同意本院《关于对被执行人为吴江市利虹橡塑有限公司执行系列案件的参与分配方案》,第一步:支付诉讼费、保全费111958元,支付申请执行费总计14709元,鉴定评估费9880元,总计136547元。第二步:支付工人工资434000元,第三步:一般债权受偿。被执行人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被执行人资产经拍卖所得款项为人民币1230900元,减去优先支付款项570547元,实际可分配财产为660353元;参与分配债权为人民币13837575元,故分配比例为4.77%。根据该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明元得款107600元(含返还诉讼费用12200元)。此外本院依法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朱卫忠名下的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上述资产[位于平望镇通运西路底别墅区住宅房地产及装修,苏房地估字(2014)吴鉴第026号]的价值为人民币309.26万元。2015年1月12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朱卫忠名下的资产。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资产进行拍卖,拍卖保留价为309.26万元。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二次网上拍卖,买受人范念祖经多次激烈竞价以3635000元竞得上述资产。现买受人范念祖已支付全部款项至法院,并已取得拍卖资产的所有权。另查涉及被执行人为朱卫忠的执行案件在本院有多件,故本院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参与分配方案,全体债权人全部到会,均同意以本金计算进行参与分配,并且一致同意本院《关于对被执行人为朱卫忠执行系列案件的参与分配方案》,第一步:支付诉讼费、保全费24978元,支付申请执行费总计35824元,鉴定评估费14900元,公告费800元,总计76502元。第二步:支付工人工资0元,第三步:一般债权受偿。被执行人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被执行人资产经拍卖所得款项为人民币3635000元,减去优先支付款项76502元及抵押债权1450000,实际可分配财产为2108498元;参与分配债权为人民币12038973元,故分配比例为17.51%。根据该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明元得款333495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均已明确获知上述执行情况,且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评估报告书、《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的吴江市利虹橡塑的资产及朱卫忠的别墅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经分配后申请执行人王明元总计得款441095元(含返还诉讼费用12200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认定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