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代明与被执行人江苏宇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代明,江苏宇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李代明,男,1956年8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宇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松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秀勇,该公司董事长。李代明与江苏宇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评估拍卖,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李代明也没有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评估拍卖,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李代明也没有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执字第136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道金审 判 员 邢 华助理审判员 祁武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