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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兰越、奇桂梅、陈亮军、高万春、李志伟、李强、陈鑫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越,奇桂梅,陈亮军,高万春,李志伟,李强,陈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142545-8。法定代表人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宝凤,女,蒙古族,系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锡尼信用社副主任,特别授权。被告兰越,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奇桂梅,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陈亮军,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公安局职工。被告高万春,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公安局职工。被告李志伟,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公安局职工。被告李强,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公安局职工。被告陈鑫,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公安局职工。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兰越、奇桂梅、陈亮军、高万春、李志伟、李强、陈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兰越、奇桂梅的地址不准确,不能按期送达,故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石晓勇代理审判员  董 富人民陪审员  格日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