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童培与赵红霞、赵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培,赵红霞,赵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849号申请执行人童培,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红霞,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宏伟,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童培与赵红霞、赵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红霞、赵宏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红霞、赵宏伟向申请执行人童培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53600元(从2013年9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的利息,利率按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216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8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