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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果夫安、果继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夫安,果继曾,赵兴印,张兴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861号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清,山东郓城司法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果夫安,农民。被告:果继曾,农民。被告:赵兴印,农民。被告:张兴全,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果夫安、果继曾、赵兴印、张兴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有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