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商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果夫安、果继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夫安,果继曾,赵兴印,张兴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861号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清,山东郓城司法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果夫安,农民。被告:果继曾,农民。被告:赵兴印,农民。被告:张兴全,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果夫安、果继曾、赵兴印、张兴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有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