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执恢一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三景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大连东向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三景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大连东向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民执恢一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三景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远东大厦。法定代表人:岩成齐,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东向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远东大厦1-2厦。法定代表人:东向一彦,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金额包括:本金190065.39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现已经两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同意解除对拍卖标的物的查封,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开民执恢一字第76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张 长 斌执行员 吕 乃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