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波、绍兴美福建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洪波,绍兴美福建材有限公司,绍兴利丰得刺绣有限公司,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洪金坤,陈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778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傅岩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洪波。被执行人:绍兴美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娄祖良。被执行人:绍兴利丰得刺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徐长富。被执行人: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洪金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洪金坤。被执行人:陈国梅。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波、绍兴美福建材有限公司、绍兴利丰得刺绣有限公司、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洪金坤、陈国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茹敏敏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洪金坤名下的房产已另案查封,洪波、洪金坤持有的其他股权也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洪波、绍兴美���建材有限公司、绍兴利丰得刺绣有限公司、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洪金坤、陈国梅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27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钱水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