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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黄云鸿与黄力进、原审原告黄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云鸿,黄龙,黄力进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云鸿(曾用名黄小方),男,1983年1月8日生,彝族,农民,住蒙自市。委托代理人李东伟,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娟,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力进,男,1973年4月6日生,彝族,农民,住蒙自市。原审原告黄龙,男,1981年4月7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上诉人黄云鸿因与被上诉人黄力进、原审原告黄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自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7元,退还上诉人黄云鸿。审 判 长  李彦斌审 判 员  黄 洁代理审判员  邵丽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东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