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安菊、陈中华、刘贻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安菊,陈中华,刘贻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2836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凤凰信用社主任。被告王安菊,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陈中华,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刘贻森,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安菊、陈中华、刘贻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安菊、陈中华、刘贻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单迪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