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新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07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平,男,汉族,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周新文,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新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公告费,未执行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公告费,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商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广荣审判员 王恩平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