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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3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栾胜云与青岛衣东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胜云,青岛衣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3898号申请执行人栾胜云,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衣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阜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江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栾胜云与被执行人青岛衣东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108号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青岛衣东实业有限公司对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108号裁决书不服,已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胶民初字第7336号,此案正在审理中。因此,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108号裁决书不符合立案条件,本案应驳回栾胜云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2015)胶执字第3898号案件栾胜云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吉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