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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560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朱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岩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沙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