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560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朱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岩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沙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