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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57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石狮市友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袁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友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袁平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5709-1号原告石狮市友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金相路灵狮商厦A33幢9号,组织机构代码:59598807-X。法定代表人施文尧。委托代理人蔡垂从,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平华,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友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友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63元,减半收取2181.5元,财产保全费1541元,由原告石狮市友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肖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