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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与朱华、伍远芬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朱华,伍远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住所地公安县。代表人:张开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华。被执行人:伍远芬(系被告朱华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伍远芬涉刑事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