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3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应阁、郭铭菊与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应阁,郭铭菊,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797号原告罗应阁,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郭铭菊,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65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1873-2。法定代表人邹淑媛,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应阁、郭铭菊与被告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应阁、郭铭菊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懋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