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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永远与张崇芹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远,张崇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远。被执行人:张崇芹。申请执行人张永远与被执行人张崇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30000元,执行费350元。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有400000元债务,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莲商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王振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