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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常熟市沪虞针织绒厂与江苏禄隆毛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沪虞针织绒厂,江苏禄隆毛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1746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沪虞针织绒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贺舍村。法定代表人金建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天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禄隆毛衫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珍门。法定代表人韩彪。常熟市沪虞针织绒厂与江苏禄隆毛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熟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禄隆毛衫有限公司归还常熟市沪虞针织绒厂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利息人民币30万元,合计人民币330万元,并支付人民币300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沪虞针织绒厂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8200元,由江苏禄隆毛衫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禄隆毛衫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梅李镇珍门中心街88号【丘(地)号:90202019)、常熟市梅李镇珍门中心街115号【丘(地)号:90206014)、常熟市梅李镇珍门中心街115号10幢【丘(地)号:90206014-1】,因上述房屋均设定有抵押权,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禄隆毛衫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有苏E×××××、苏E×××××汽车二辆,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车辆。同时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338200元、支付人民币300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不便处置的房屋、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金 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