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雪梅与宋建华、汪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梅,宋建华,汪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刘雪梅。被告宋建华。被告汪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梅诉被告宋建华、汪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雪梅负担。审判员 熊明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瑜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