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滦南县程庄镇程庄村村民委员会与程广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程庄镇程庄村村民委员会,程广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534号原告:滦南县程庄镇程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滦南县程庄镇程庄村。法定代表人:严学海,系该村村主任。被告:程广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南县程庄镇程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程广泽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县程庄镇程庄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雨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贾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