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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德辉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伊家吉祥建材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东方德辉经贸有限公司,北京伊家吉祥建材有限公司,赵玉洁,吴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10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德辉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23997-4),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万福巷12号。被执行人北京伊家吉祥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378539),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桥鹏润家园文苑B座2006室。法定代表人王建中,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玉洁,女,1972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吴长江,男,1958年2月4日出生。北京东方德辉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德辉公司)与北京伊家吉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家吉祥公司)赵玉洁、吴长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6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方德辉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伊家吉祥公司赔偿申请人财产损失1458824.37元,要求被执行人赵玉洁、吴长江赔偿财产损失7294121.83元,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伊家吉祥公司承担10741元,被执行人赵玉洁、吴长江承担53703元,以上共计8817390.2元。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伊家吉祥公司、赵玉洁、吴长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询,被执行人伊家吉祥公司、赵玉洁、吴长无可供执行的房产、银行存款信息。本院查封了吴长江名下京QV3H**车辆档案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伊家吉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东方德辉公司申请执行案款881739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伊家吉祥公司、赵玉洁、吴长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大民初字第62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苏井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