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谢小孩与朱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孩,朱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初字第3771号原告谢小孩,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朱书林,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谢小孩诉被告朱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卫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月息2分。2014年8月12日,经双方结算利息共计45000元,被告以一辆3.5吨叉车折抵本金50000元,现利息45000元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利息45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款条复印件及欠条各1份。被告辩称:被告当时借原告50000元是用于郑州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煤灰使用,郑州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被告出具有50000元的借条。被告系郑州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经郑州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三个股东商量,将公司叉车折抵给原告,原告已经与公司形成了业务关系,当时说利息是如果公司卖了,有钱了,利息就给点,欠条上的利息应该由公司偿还。被告朱书林未提供证据。庭审中,被告朱书林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认可2010年10月19日借款50000元系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后被告以郑州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辆3.5吨叉车折抵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014年8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核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利息45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1份。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45000元。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条予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共欠原告利息款45000元未支付,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称50000元借款是用于郑州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煤灰使用,利息45000元应由郑州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且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小孩利息款四万五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朱书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不交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