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成斌与佟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斌,佟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645号原告陈成斌,男,满族,1969年5月12日生,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本溪满族自治县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干部,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佟秀珍,女,汉族,1952年9月2日生,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个体业主,现住本溪市明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斌诉被告佟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成斌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斌撤回对被告佟秀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陈成斌。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潘雨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