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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三立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杜振山诉任召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山,任召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三立初字第16号原告杜振山,男,汉族,1957年2月21日出生,工人,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被告任召革,男,汉族,2006年11月10日,农民,住林甸县红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振山诉被告任召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曲胜秋审 判 员  张洪军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文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