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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袁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卞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