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袁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卞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