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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执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550号申请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泰开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李某自2014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婚生子抚养费5000元直至婚生子完成大学教育阶段止(其中2014年10月起至本判决生效当月的费用,应于判决生效当月的30日前一次性给付)。二、被执行人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774517元、补偿款500000元,合计127451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10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5年11月13日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区明珠花园XXX幢XX室的房产一套,本院已于2015年2月26日进行了诉前保全;于2015年11月13日至泰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苏M×××××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5年2月27日进行了查封。本院在诉前保全阶段,于2015年2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区明珠花园**幢***室的房产;于2015年2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苏M×××××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表示对查封的上述房产及车辆暂不要求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某、许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诉前保全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查封的上述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进行处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开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