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2916号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碧珊,杜裕樑,刘小玲,刘伙华,佛山米纳意国际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碧珊,刘小玲,杜裕樑,刘伙华,佛山米纳意国际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91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钟瑞辉。被执行人潘碧珊,女,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941。被执行人刘小玲,女,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521。被执行人杜裕樑,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61X。被执行人刘伙华,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公民身份号码:×××0019。被执行人佛山米纳意国际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裕添。被执行人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肇麟。关于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潘碧珊、刘小玲、杜裕樑、刘伙华、佛山米纳意国际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潘碧珊、刘小玲、杜裕樑、刘伙华、佛山米纳意国际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杜裕樑、刘小玲、佛山米纳意国际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米纳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等的财产已经分别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370、5179、4127号等】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300号】进行处理。本院依法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并已将有关参与分配的材料移送给上述法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以供执行,其对本院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已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经穷尽执行措施,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9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彭 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