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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满志强与解晓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志强,解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满志强,住长春市汽开区。被执行人解晓荣,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满志强与被执行人解晓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90124.00元。未执行标的额1901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在恢复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3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朱丽文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岩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