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延杰与瞿权、刘伟、胡彦奎、杨波、吉林市昌邑区红光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延杰,瞿权,刘伟,胡彦奎,杨波,吉林市昌邑区红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胡延杰,住吉林省九台市,公民身份号码2201231963********。被执行人瞿权,住吉林省蛟河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68********。被执行人刘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公民身份号码2201231970********。被执行人胡彦奎,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201031961********。被执行人杨波,住吉林省九台市,公民身份号码2201231962********。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红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红光村。负责人卢美花,村委会委员。委托代理人葛进华,党支部副书记。申请执行人胡延杰与被执行人瞿权、刘伟、胡彦奎、杨波、吉林市昌邑区红光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胡彦奎、杨波、刘伟给付原告胡延杰劳动报酬389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二、被告瞿权、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红光村村民委员会在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774元,由被告胡彦奎、杨波、刘伟、瞿权、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红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员张元忠,执行标的为3.894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执行期限较长,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8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大勇审 判 员 王洪江审 判 员 张元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吉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