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一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檀传胜与安徽赛特隆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某某,安徽赛特隆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一初字第00597号原告檀某某,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安徽赛特隆农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檀某某与安徽赛特隆农业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檀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70元,减半收取90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史 伟审判员 汪结中审判员 徐栋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