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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屈德田与朱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德田,朱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2219号申请执行人屈德田。被执行人朱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德田与被执行人朱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蓟县法院作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336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3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