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赵可与董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可,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赵可。被申请人董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可与被执行人董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终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悦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尹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