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5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北里王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北里王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北里王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北里王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626号原告郝某某。法定代表人张增荣,系原告之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北里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国胜,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北里王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许养元,系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北里王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北里王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12元。审 判 长 万媛媛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宝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