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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执字第19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深圳市益华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曾思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深圳市益华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曾思华,曾新华,黄惠霞,曾美玲,曾威,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90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214。负责人王立喜。被执行人深圳市益华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N23区)商业办公楼1103,组织机构代码×××881。法定代表人曾美玲。被执行人曾思华,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曾新华,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黄惠霞,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曾美玲,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曾威,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58。法定代表人曾新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益华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曾思华、曾新华、黄惠霞、曾美玲、曾威、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益华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曾思华、曾新华、黄惠霞、曾美玲、曾威、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090000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方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