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颜丙龙、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丙龙,周敏,王军,周艳,颜廷凯,毕兆花,许翔,杜宝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866号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恒瑞,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被告颜丙龙,男,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周敏,女,1987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王军,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周艳,女,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颜廷凯,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毕兆花,女,1975年10月20日生,彝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许翔,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杜宝利,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颜丙龙、周敏、王军、周艳、颜廷凯、毕兆花、许翔、杜宝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孔祥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永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