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宜宾市南溪区锦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南溪区锦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锦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金贵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名都花苑C幢商住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黄衍明。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锦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松涛审判员 刘成良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