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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大力诉耿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力,耿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大力,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辽北街*组。被执行人耿宝贵,男,4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双辽市辽南街新市委*组。王大力诉耿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双郊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耿宝贵给付王大力借款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9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肖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