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焦某某申请丁某某、李某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丁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焦某,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丁某,地址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李某,地址安阳市殷都区。焦某申请丁某、李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焦某不属于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焦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尚海洋审判员 曲红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敬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