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刑初字第7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06年4月因殴打他人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浙E×××××小型轿车,途经安吉县递铺镇昌硕路与苕溪路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得被告人陈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1.3mg/100ml。民警遂带其至安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湖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获经过、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物鉴[化](2015)1726号检验报告等书证,讯问视频录像、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