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程伟诉被告惠俊杰等物件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惠俊杰,周口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程伟。委托代理人赵峰,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律师执业证号码14116200680918073。被告惠俊杰。被告周口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光明路,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6504054C。法定代表人何强,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69号。负责人王向阳,经理。原告程伟与被告惠俊杰、周口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程伟起诉具体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一致,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退回原告程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瑞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