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与李金生、王秀娥、李玉财、王成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李金生,王秀娥,李玉财,王成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961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负责人黑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月,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秀娥,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玉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成江,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与被告李金生、王秀娥、李玉财、王成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