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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与李金生、王秀娥、李玉财、王成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李金生,王秀娥,李玉财,王成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961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负责人黑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月,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秀娥,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玉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成江,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与被告李金生、王秀娥、李玉财、王成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