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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4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4780号原告薛某某,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贾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畅 博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耀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