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4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4780号原告薛某某,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贾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畅 博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耀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