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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会立与王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立,王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655-1号申请执行人王会立,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8日,住宝鸡市渭滨区姜城堡。被执行人王苗,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2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三迪花都小区**号楼。王会立与王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650元(含申请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农行无极县支行集贸市场分理处有存款21735.11元(截止2015年11月19日),本院已委托无极县人民法院进行冻结,并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8号院32号楼1单元0302号住房一套进行了查封,目前其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9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