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冯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冯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022号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汽车文化名城C—2区。负责人:王振忠,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静。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诉被告冯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受理过程中,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