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4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玲与耿广凤、石玉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玲,耿广凤,石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97-2号申请执行人:周玲,女,1967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耿广凤,女,1966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石玉祥,1944年5月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凤台县。系耿广凤之夫。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凤执字第0049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石玉祥的存款。现因石玉祥要求保留生活费,愿意每月到法院履行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玉祥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尹良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