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张委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青岛上虹货架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惠尔玛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上虹货架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惠尔玛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张委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上虹货架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惠尔玛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7号。本院在执行青岛上虹货架工程有限公司诉淄博惠尔玛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65696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初字第20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