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山民执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兆贵与被执行人陈佩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兆贵,陈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民执字第461-1号申请执行人周兆贵,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陈佩,山丹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佩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生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