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部爱民与李冬亮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部爱民,李冬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部爱民,证件号码130203195201072417。被执行人李冬亮。部爱民申请执行李冬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部爱民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3)丰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