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望民一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夏金应与王小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一初字第00538号原告夏某某,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王某某,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夏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兴支公司宜城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史 伟审判员 汪结中审判员 徐栋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