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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芬惠与户县草堂镇大良村村民委员会、户县草堂镇大良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芬惠,户县草堂镇大良村村民委员会,户县草堂镇大良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989号申请执行人马芬惠,女,汉族。被执行人户县草堂镇大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联峰,系该村村长。被执行人户县草堂镇大良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马卫卫,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马芬惠与被执行人户县草堂镇大良村村民委员会、户县草堂镇大良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16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165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己扣划被执行人案件款8240元,该案己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9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慧芝 关注公众号“”